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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文章出处:王少永TAG标签:河北省(4)实施方案(1)制度改革(1) 人气:发表时间:2020-04-05 09:00:09

    关于催化燃烧的介绍有很多,本文说的是河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别说的是,如果要了解更详细的内容,还请看如果您要了解河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主要讲的是的知识,要了解更详细的话,请继续阅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河北省环保机构监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污染治理、生态修复,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河北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构建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促进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打造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天蓝、地绿、水秀的美丽河北提供坚实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
通过改革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明确、分解和落实,调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积极性,实现新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平稳过渡。


(二)强化履职尽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监察督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理顺工作机制。
强化省级环保部门对市县环境监测监察的管理,加强对市县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保责任的监督检查,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与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同配合制度,确保环境保护重大决策得到贯彻落实,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四)搞好统筹协调。
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相协调,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相联动,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五)加强基础建设。
聚焦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难点,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信息平台建设,规范和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建设,规范设置环境执法机构,重点充实一线环境执法力量,夯实基层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1.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
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对当地生态环境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2.强化环保部门监管职责。
省级环保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对省级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市县环境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市环境污染纠纷及重大环境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级环保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负责属地环境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
改革后的县(市、区)环保部门强化现场环境执法,现有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市级环保部门,在市级环保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3.明确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
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国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机动车船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
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实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
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个人的重要内容。

(二)调整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1.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环境保护局实行以省环境保护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省环境保护厅党组负责提名各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副局长、副处级(定州、辛集市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会同市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市委意见后,提请市委、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征求市委意见后审批任免;
市纪委驻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组长任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的任免程序,由省纪委机关商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另行制定。


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调整为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分局,名称规范为××市环境保护局××县(市、区)分局,由市环境保护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环境保护局任免。
各市管理的开发区(高新区)等已设立环境保护分局的,仍作为市环保部门的派出机构;
其他开发区(高新区)等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由各市根据实际确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和监管责任。
县(市、区)管理的开发区(高新区)等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筹任用环保干部,促进交流使用。


2.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系。
加强对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构建新型环境监察体系,将市县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配强省环境保护厅专职负责环境监察的领导和区域环境监察的负责人,加强环境监察内设机构建设。
经省政府授权,省环保部门对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在省环境保护厅设环境监察专员。
跨区域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内设机构管理,并向各市派驻环境监察工作人员,驻市开展环境监察和环保督察工作,所需编制从市县现有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编制中调剂解决,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


3.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
将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职能上收,由省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将现有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更名为省环境监测中心。


将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环境保护厅直接管理,名称规范为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例如:河北省石家庄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
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环境保护厅任免;
主要负责人任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市环境保护局意见。
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定州、辛集市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环保部门统一负责。
根据职能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市级环境监测机构上收人员数量,上收后的其他人员和编制充实到市级环境执法等机构。


定州、辛集市环境监测站更名为定州、辛集市环境监控中心,由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直接管理。
将县(市、区)环境监测站更名为县(市、区)环境监控中心,随县环境保护局一并上收到市,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环境保护分局领导。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实际对县(市、区)环境监控中心进行整合,组建跨县域环境监控机构。
县(市、区)环境监控中心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4.加强基层环境执法工作。
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
将市环境监察支队更名为市环境执法支队,定州、辛集市环境监察大队更名为定州、辛集市环境执法大队;
将县(市、区)环境监察大队更名为县(市、区)环境执法大队,随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一并上收到市,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环境保护分局领导。
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管理、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环境执法力量。
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


(三)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


1.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机构隶属关系调整,相应划转编制和人员,科学调整行政机构设置和事业机构设置,对本行政区域内环保部门的机构和编制进行优化配置,合理调整,实现人事相符。
在不突破各市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环保部门履职需要,逐步解决混编混岗、一编多人的问题,实现人编岗一致。
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要结合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规范和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强化环保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
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设置环境执法机构。
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和约束环境监管执法行为。
市县两级环保机构精简的人员编制重点充实一线环境执法力量。


健全乡镇(街道)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明确网格监管节点、监管对象、监管职能,落实环境保护职责。
乡镇(街道)要明确负责环保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
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2.加强环保能力建设。
落实国家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要求,扎实推进环保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大力加强人员教育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
加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妥善解决监测机构改革中监测资质问题。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现场执法、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
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3.加强环保系统党组织建设。
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市环境保护局设立党组,接受当地市委领导,并向省环境保护厅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报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后,可在县(市、区)环境保护分局设立分党组,接受市环境保护局党组领导。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市县环保部门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地方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和本部门党组指导。
市纪委派驻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的设置,由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商省纪委机关同意后,按程序报批确定。


(四)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1.建立健全各级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
建立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同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同级环保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县(市、区)环境保护分局局长担任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参加县委常委会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有关议题。


2.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
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
加强京津冀空气、水环境质量预报会商、联合执法,建立日常联合会商、应急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
廊坊、保定、唐山、沧州市与北京、天津市实行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实现应急举措、减排力度相一致。
深化全省域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和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严格考核标准,加大奖惩力度,加强信息公开,进一步构建共管共治的工作格局。


鼓励各市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


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联动协作机制。
构建完善环保部门与发展改革(能源局)、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工商、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水利、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金融监管、电力、气象等相关机构的联系会商、联动执法、联合响应机制。
加强环保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沟通联系,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协作,深化定期会商、联合办案制度,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完善协同配合、案件移送、强制执行等工作机制,实现快侦快办,切实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4.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
省环境保护厅结合“智慧环保”信息化建设,整合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牵头建立、运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实现与各市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县(市、区)环境保护分局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
在省环境监测中心构建全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系统,由省环境监测中心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与市县政府及环保部门互联互通。
市级环保部门构建市环境执法信息系统,由市级环保部门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与省环境保护厅和市县政府信息平台联网。


(五)确保新老体制平稳过渡


1.稳妥做好人员划转工作。
根据履职需要和各地实际,研究确定人员划转的数量、条件、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划转工作。
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解决人员划转、转岗、安置等问题,确保环保队伍稳定。
改革后,县(市、区)环境保护分局继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2.妥善处理资产债务。
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做好账务清理和清产核资,确保账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对清查中发现的国有资产损益,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处理。
按照资产随机构走的原则,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资产划转和交接。
按照债权债务随资产(机构)走的原则,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人,做好债权债务划转和交接。
各级政府承诺需要通过后续年度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安排解决的债务问题,待其处理稳妥后再行划转。
省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的办公场所、监测设备等固定资产调配划转交接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会同属地政府协调解决,逐步平稳过渡。


3.调整经费保障渠道。
改革期间,环保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作为市环境保护局派出分局后,核定县(市、区)环保部门支出基数随机构调整划转到市。
各级财政要充分考虑人员转岗安置经费,做好改革经费保障工作。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环保部门纳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预算体系给予保障。
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办理。
各级环保部门经费保障标准由各地依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负总责,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环保工作有序推进。
成立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把握改革方向,研究制定改革政策措施,审定相关配套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各相关部门落实改革任务,确保我省的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扎实推进。
各市参照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各项工作,明确责任,细化分工,统筹做好人财物划转,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做到人员稳定、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二)加强部门联动。
省直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加强对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等工作由省编委办、省环境保护厅制定工作方案,干部管理和党的机构(含纪检监察)设置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委省直工委等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人员调整划转、招录、招聘及人事档案移交等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制定工作方案,审计工作由省审计厅负责,专项资金、办公经费调整、财务移交和部门预算调整等工作由省财政厅制定工作方案,固定资产调整划转交接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制定工作方案,保密工作由省保密局制定工作方案,档案移交工作由省档案局制定工作方案。
省环境保护厅要为省直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提供支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三)严明工作纪律。
严肃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和财经纪律等各项纪律。
严禁在体制调整过程中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严禁擅自转移、处置国有资产和违规调动资金,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对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


(四)有序推进改革。
鉴于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没有实践经验借鉴,且该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
省环境保护厅、省编委办要加强对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分类指导和跟踪分析,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培训,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妥善解决,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省直相关部门要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后2个月内,完成相关工作方案的制定,经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省级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要在2017年4月底前完成。
各市政府要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后3个月内,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及其相关配套文件须经省环境保护厅、省编委办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市县两级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要在2017年5月底前完成。
全省2017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试点工作,并形成自评估报告和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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